日本山村振兴目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页(379字)

日本1986年《山村振兴法》第3条规定,山村的振兴依国土综合开发法规定之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与其他法令之规定,以维持区域振兴计划和谋求山村产业基础及生活环境之齐备为要旨,并推动下列目标:(1)谋求道路及其他交通或通信等设备齐备,以发展山村与其他区域及山村内交通通信联络。(2)谋求农道、林道、牧道整修、农业用地完成、电力设施齐备等,以开发土地、森林、水等未利用资源。(3)谋求农业经营及林业经营现代化、发展观光、引进农林产品加工业、培养特产品生产等,以振兴产业并扩大稳定其雇用情形。(4)谋求防沙设备、保安林、防止地滑设施及其他国土保安设施之齐备,以预防水患、风害、雪害、森林火灾等天然灾害。(5)谋求学校、诊所、公民馆等教育、福利及有关文化设施齐备,医疗确保、村落整修与生活、劳动条件改善等,以提升居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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