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页(533字)

诉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之后,第三人(见诉讼中的第三人)以该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独立之诉,或者该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提起的独立之诉,第三人提起独立之诉,或者对第三人提起独立之诉,是因为第三人对已开始的诉讼之诉讼标的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法律上之利害关系。比如,甲乙二人为一买卖关系问题发生争议进行诉讼,其诉讼标的是买卖法律关系,甲提起的是交付货款的给付之诉,但第三人认为该货物为他所有,则以甲乙二人为被告,向该诉讼的受诉法院提起停止侵权之诉,这就是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比如,甲将一注有名牌优质商标的产品卖给乙,乙又将该产品卖给丙,后因丙发现该产品并非名牌优质,要求乙赔偿损失而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但乙认为责任不在自己而在甲,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是乙、丙之间诉讼的当事人,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之诉,就是该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参加之诉与他人之间诉讼之诉,既是相互牵连的,又是各自独立的,牵连性在于事实上的联系性,独立性在于法律上权利义务争议的区别性,他人之间诉讼之诉是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争,参加之诉是第三人与该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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