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1961年土地入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2页(648字)
波兰1961年《合作社法》第97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应该确定,拥有土地的社员,有义务把全部或部分土地交给合作社经营管理。第98条规定,章程可以提出,社员为了个人经济的需要,有权保留部分土地作为园田地。第99条规定,应该根据比较估算的原则(以公顷计),评定社员入股的土地,以确定土地的使用价值。第100条规定:(1)如果章程,或者合作社与社员达成的协议,对合作社的权利没有作出其他规定,则合作社从接收土地入股之日起,就取得使用土地的权利。(2)民法中有关使用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3)章程确定,合作社为了完成任务的需要,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和清除土地上的实物。第101条规定,合作社在社员的入股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其他设施,属于合作社的财产。这同样适用于合作社栽植的树木和其他植物。第102条规定:(1)社员作为入股土地的所有者,可以根据条例安排处理他生前或死后的土地问题;但如果要把土地所有权移交给非本社社员,应该在移交之前3个月向合作社提出。(2)在社员出售其入股土地时,合作社有权优先购买。(3)社员把土地的所有权转交给本社其他社员,即表明增加后者土地入股股份。第103条规定:(1)章程可以规定,生产合作社使用入股土地,要付报酬。如果入股土地超过15公顷,则报酬仍按15公顷计算。(2)如果章程规定要支付使用土地的报酬,应该确定付酬的形式,参加收入分配,或采取固定数额。在采取后一种形式时,章程应该确定规定数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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