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0页(372字)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准则之一。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既要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又要便于人民法院排除外来干扰。管辖的确定,不但要切实保证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和执行职责的履行,也要注意排除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外界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此规定,显然为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审判及执行提供了方便,使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充分地行使审判权。在级别管辖(见行政诉讼级别管辖)上,规定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较高审级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只有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这类案件。这样,既减轻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部分负担,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干扰,从而公正、准确地审理好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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