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1页(1143字)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或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就是指特别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法条中的标志通常是“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当然,法条中有这类用语的不一定都划入特大刑事案件范围,但列入特大刑事案件范围的,大多在其法条中有此类用语。特大刑事案件的划定程序及权限与重大刑事案件相同。

公安机关管辖的特大刑事案件主要有:①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杀人碎尸的;②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③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④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损失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⑤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粮食5000斤以上的;⑥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⑦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⑧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众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⑨以印制的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⑩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或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或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或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或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万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第10类中各情形的数量“以上”均含本数);⑾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⑿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⒀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⒁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检察机关管辖的特大刑事案件主要有:①个人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②个人贪污粮食在10万公斤以上的;③个人受贿在2万元以上的;④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⑤因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而致死1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极为恶劣的;⑥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⑦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等等。

在管辖和管理上,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提出了一些特别的要求,如公安机关规定: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特别重大的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逐级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协调侦查,或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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