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1页(506字)

有的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上诉形式之一。有些争议不得以通常上诉解决,但可通过特别上诉程序加以解决,依照特别的上诉程序提出的上诉,相对于通常的上诉,而称为特别上诉。例如,《罗尼亚民事诉讼法》除规定了一般上诉程序外,还规定有特别上诉程序,其特别上诉程序包括上诉的争议、判决的复核、上诉监督等三个部分。对上诉的争议,实际上是上诉制度的补充。判决的复核,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判决的复查。上诉监督,是共和国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对法院的工作,行使其监督权的程序。因三者适用上诉程序,但又有其特点,而列入特别上诉程序一编。特别上诉是对上诉争议的上诉。上诉争议是不得通过一般上诉程序提出的争议,如一审法院不作裁定无法上诉的争议,不具有撤销判决理由的某些审理程序上的争议。前者上诉争议的理由是:一审法院开庭审案之日未按法定程序传唤当事人;判决是由那些违背了职权的人作出的。后者上诉争议的理由是:对上诉案件的处理错误是用了错误的证据材料;在驳回上诉或者同意部分上诉时,忽略了当事人要求撤销判决之理由。上诉争议提出的时间是在判决开始执行之前,至最后一项执行执行完毕前,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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