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4页(1867字)

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在我国,简易程序是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为适应简单民事案件的客观情况、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而建立的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简易程序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利于人民法院办案,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两方面。首先,在我国,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根据程序与案件的适应性,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一般、重大或复杂的民事案件则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 ①起诉方式的随意性。原告起诉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起诉方式,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②起诉、受理和应诉、答辩的同步性。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即时审查、即时受理,被告也可以即时答辩,而这在普通程序中是不允许的。③审理时间的灵活性。在简易程序中,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案件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④传唤方式的简便性和灵活性。在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⑤审判组织的单一性。根据审判组织与案件的适应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不能有陪审员参加,也无需采用合议制,只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⑥庭审程序的简化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不受开庭审理各阶段先后顺序的限制,也不受各阶段内部先后顺序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将开庭审理的不同阶段结合在一起进行。⑦审理期限的简短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即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关系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一种独立的程序,它不依附或从属于某一程序。但是,对于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同时,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一般、重大或复杂的民事案件时,应改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之后,也有可能引起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的发生。

在现代,由于诉讼案件的增多,诸多国家着眼于诉讼程序的简化,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相同。如德国专门有《简易诉讼程序法》,日本民事诉讼法中专有“关于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则”一章。

英国的简易程序主要是治安法院审判简易罪所适用的程序,但也可用于处理可诉罪的案件。依照简易程序,庭审开始以后,应将控告的内容告知被告人,让他答辩。如果被告人表示认罪,则法庭可以不经听证,只由起诉方扼要陈述控告的犯罪事实,然后法官讯问被告人有无异议,就可对被告人定罪。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庭则应听证审理。

美国的简易审判由独任法官负责。法官主持庭审应听取诉讼双方的提证和辩论,然后进行判决。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在被告人出庭,法庭告诉他被指控的罪行和有权答辩以后,如果他作有罪答辩,法庭即可不经听证和辩论,而直接作出判决。

法国的简易程序是违警罪法院审理违警罪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案件选用简易诉讼程序时,应当将起诉卷宗和公诉书交违警罪法庭审判官,审判官不须事先进行审理,应即作出刑事裁定,或是释放被告人或是判处罚金。刑事裁定中不必说明理由。

在日本,简易程序是简易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法院对于属其管辖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应当有检察官提出的作出简易命令的请求。简易法院认为该案件适宜按简易程序处理时,在开庭审理前,就可用简易命令处50元以下罚金或罚款。

我国1996年修正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也增设了简易程序(见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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