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机构领导成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页(500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条规定:(1)本委员会从本委员会成员国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以下简称“代表”)中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当然,不经代表团团长同意,任何代表都无资格当选。他们在每届会议上选举产生,任职时间从选举产生他们的会议结束时起到下届例会结束时止。主席和副主席只有在他们当选时担任其代表的本委员会各自成员国继续赞同的情况下才可继续任职。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在接到本委员会该成员国通知,说此种赞同已经终止时,即宣布此一位置空缺。主席和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但在连续担任两个任期后,不得再在接着的下一个任期担任此职。(2)本委员会的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由一位副主席主持,并由他行使为促进本委员会的工作所必须的其他职能。代理主席职务的副主席具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责任。(3)在主席和副主席都不能履行职责时,以及在选举主席期间,应即将卸任的主席的请求,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应指定一名职员代表主席职务,直至选举产生一位临时主席或一位新主席为止。任何如此选举产生的临时主席的任职期到主席或副主席之一能够再度履行职责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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