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8页(1094字)

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即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具体可分为级别管辖(见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见行政诉讼地域管辖)、选择管辖(见行政诉讼选择管辖)、专属管辖(见行政诉讼专属管辖)、移送管辖(见行政诉讼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见行政诉讼指定管辖)。

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要充分考虑行政案件的种类、状态和性质,一般说来,要掌握如下一些原则:①便于原告诉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告行政机关属于管理者的主动地位,相对一方当事人则处于受管理的被动地位。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行政诉权,就要优先考虑便于原告参加诉讼。②各级各地人民法院之间要合理分工,这样会有利于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均衡负担案件。③便于人民法院办案。这一原则的主要考虑不仅在于要方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合法、及时地办理案件,而且要利于人民法院裁判的及时执行。④有利于司法的公正性。要防止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对人民法院施加影响,以迫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裁判,从而保持司法公正。⑤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行政诉讼管辖的事项比较复杂,仅靠法定管辖难以适应繁复多变的情况。因此,必须保留如指定管辖这样灵活处置的余地。

管辖权具有不可变性,除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法定事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变更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管辖权与审判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范围的案件,显然也就不存在管辖权问题。管辖权则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范围的案件,就必须要先解决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应由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作一审审理的问题。否则,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就无法得以实现。

明确地划分管辖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明确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均衡各个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行使诉讼权利;利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自觉主动地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检察院与人民群众的监督。

管辖只需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加以确定,因为一审管辖明确,上诉审的管辖自然就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因此,不必再去专门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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