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6页(585字)

又称职能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之间按职能划分的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立案管辖体现了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立立案管辖的因素,一是各个机关的职能。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们的职能不同,立案管辖也应有侧重。二是案件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案件归由不同机关管辖。对立案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如下规定: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除了其他机关直接受理之外的大部分刑事案件。②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③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④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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