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9页(313字)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准则之一。制定行政诉讼管辖应注意解决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案件上的合理分工和平均负担问题。因为不合理的分工,必然会导致部分法院案件堆积,部分法院又缺乏案源。这样,势必影响法院的威信,审判工作效率也难以得到提高。特别是旷日持久的诉讼,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依法行政也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和监督。由于行政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影响大小不尽相同,确定管辖时,也应当考虑有关法院承担某类案件的实际可能性,例如,基层人民法院难以承担的重大行政案件,就应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来作第一审管辖。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而且可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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