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4页(596字)

又称实体真实,与形式真实相对应。指法院裁判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实际,是具有实质内容的真实情况。根据发现实质真实的要求,法官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既不受当事人表达的意思(如自白、承认等)的束缚,又不受制于法律关于某种证据具有何种证明力的规定,而只能基于自己调查证据的结果,是否确信已查明事实真相。法院裁判应当以发现的实质真实作基础,是资产阶级诉讼法学者在反对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时提出的。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如何取舍都有明确规定,法院裁判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并在符合法律的要求时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实践证明,法院据此而认定的案情,虽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往往仅有真实的形式,而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诉讼理论中,将这种只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管是否与实际相符的真实,称为形式真实。它是法定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与诉讼应当达到不枉不纵的目的是相背离的。资产阶级诉讼法学者认为诉讼要发现实质真实,必须授权法官和陪审员可以按照自己的确信来判断证据,即发现实质真实应以自由心证原则作保障。资产阶级法学者所称颂的实质真实,虽然与形式真实有根本的区别,也不过是指法官和陪审员“主观信其为真实”,是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真实,因为他们之中有人说,在裁判方面没有而且不可能有绝对的确实性,只能满足于接近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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