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原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页(634字)
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规定,合作社原则是实现合作社价值的指导方针,包括:(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的限制。(2)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也要实行民主管理。(3)社会经济参与。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若分红要受到限制。合作社盈余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4)自主和自立。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合作社若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5)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选出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要向公众特别是青年人和舆论名流宣传有关合作社的性质和益处。(6)合作社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世界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发展。(7)关心社区。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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