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页(379字)

国际合作社联盟1895年8月成立于伦敦,并通过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1988年7月,斯德哥尔摩第29届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修改了章程。根据章程规定:(1)联盟是一个国际性合作社联合组织。各国的全国性合作社联社或协会都可加入联盟作为会员。没有成立全国联社的国家,地区性合作联社或协会以及全国合作社企业组织,可直接参加联盟。(2)英语、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是ICA的官方用语。其中,各种语言的使用范围,由执行委员会决定。(3)联盟的组织机构设在哪个国家和地方,由中央委员会决定。(4)联盟把合作社看成是一种持有各种观点、各种信仰均可协商一致,共同发挥作用的人民运动。联盟将不同任何政治或宗教组织发生关系。这种国际合作运动联合体所基于的独立性原则,在ICA召开的一切会议和出版刊物中,都将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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