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农业合作社入社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页(841字)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法都对社员入社资格及资格终止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其身份原则上必须是农民。除日本之外,其他西方国家规定只有农民才有资格参加农业合作社。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民也可参加农协组织,但他们只能作为准会员,只有农民才能成为正式会员。准会员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们控制农协。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准组合员不出资,而负担加入金及经费,享有章程规定的利用组合事业的权利。(2)入社者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如联邦德国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凡申请加入生产者联合组织的农户,必须拥有10公顷至500公顷土地的经营规模。(3)入社者必须居住在合作社所在的居民点或附近地区。(4)入社者必须达到一定年龄。(5)入社者必须有劳动能力。关于社员资格终止,一般农业合作社法律都规定,社员如犯有下列过失之一可由管理委员会考虑予以开除:严重违犯合作社章程;无故不履行义务而使合作社遭受损失;不交纳股金;在社员中间制造纠纷等。社员自愿要求退社后,可终止社员资格。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法律对社员入社资格没有明确规定财产要求,一般规定年满18岁(原苏联、民主德国规定为16岁)的农民,都可根据自己意愿加入当地农业合作社。新社员入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但也有的国家规定,只要社员子女达到成年,就算自动成为社员。自愿退社者必须在本经济年度或实际终止社员资格前6个月(原民主德国规定为4个月)提出申请,并需管理委员会批准,才可终止社员资格。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的农村重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部分省、市制定相应法规,对社员入社资格作出规定。一般规定,凡户籍关系在本村范围内的村民,承认社章,经本人申请,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同意,均可成为合作社社员;也有的规定社员年龄必须达到16周岁;户籍关系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劳动的农民入社,由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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