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司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1页(283字)

埃及《土地改革法》规定:(1)为审定本法规定的各种例外情况,估计被收回土地上的各类附属财产的价值,确定所有权不清的土地上政府应占的份额等,将成立特别委员会。(2)将成立一个或多个司法委员会,由司法部长任命的1名法官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国务委员会的1名成员、土改最高委员会的1名代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1名代表和测绘部门的1名代表。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收回土地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负责对有关决定、不动产债务进行调查;对准备收回的土地的所有权进行审查。委员会还负责处理对收回的土地进行再分配时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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