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1页(375字)

保加利亚《劳动土地所有法》第113条规定,负责贯彻本法的公职人员、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的成员玩忽职守和不执行自己的职责者,由农业和国家财产部部长处以20列弗以内的罚款。第114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执行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和土地管理局的合法决定、指令和命令者,由土地管理局局长处以40列弗以内的罚款。对违反者给以执行的新期限。第115条规定,重犯不执行前条所指的决议、指令和命令的有罪人员判处1年以内徒刑和80列弗以内罚款。第116条规定,凡采用武力和威胁来阻止或阻碍执行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和土地管理局机构的合法决定、指令和命令者,判处不少于6个月的徒刑。第117条规定,非法侵占和扣留国家土地资产的土地者,根据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主席的请求,其土地按照行政程序由乡政权或警察局立即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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