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改法律委员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0页(326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19条规定,根据土改工作的需要将成立一个或多个法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的主席由1名法官担任,成员包括司法部长任命的不动产管理局的1名代表和土改部长任命的土改总署的1名代表,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在执行本法过程中,尤其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分配回收上来的土地等方面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决;对涉及不动产的债务、契约等进行调查,该委员会的决定须经土改总署管理委员会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第19条还规定,上面所述的法律委员会负责审理涉及下列情况的案件和产权纠纷:(1)已经进行或可以进行农业投资的共有财产。(2)属于国家所有的已经注册或尚未注册的土地。(3)属于国家所有土地,已经荒芜或废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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