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0页(325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27条规定,属下列情况者处以10天至3个月监禁:(1)破坏本法第1条规定的实施者,除监禁外还将没收其应得的土地赔偿费。(2)依本法规定应收回的土地的所有人,如果故意损坏土地上的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减弱地力,使土地收回后无法正常发挥效益;(3)对于本法规定明知故犯者。(4)以阻挠本法的实施为目的,拒不在法定时间内按规定向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呈报报告者。(5)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法律裁决后应该办理的手续者。(6)为逃避本法的有关规定故意改变其土地类别者。凡违反本法规定的人,如能主动纠正错误或报告有关部门,不论他是主要责任者,还是协同者,均免于处罚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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