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真实发现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5页(356字)
又称实体真实发现主义,与形式真实发现主义相对。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之一。基本含义是:法院应当依靠其积极主动的司法调查,全面、自主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受当事人所提出的声明、证据的约束。根据其内容的不同,这一原则又有积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和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之分。前者强调有罪必罚,对一切犯罪事实均应予以查清,从而使有罪者均受到定罪和刑事处罚;后者则强调应最大限度地避免误罚无辜者,即在不枉与不纵发生冲突时,以不枉作为优先的选择。与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相反,形式真实发现主义则要求,法院在对构成裁判基础的事实的认定上,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视为真实,或者只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来认定争议事实的存在。一般认为,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