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4页(623字)

使底片上获得的影像与被摄实物同大(即1:1)的照相技术。它是在刑事照相中拍摄指印或其他微小物证时的常用方法。普通照相在底片上获得的都是缩小的影像。根据摄影光学中物与像的“共轭”关系,要获得较大的影像,必须缩短拍摄距离(物距I),同时像距(I’)必会相应延长。而常用拍摄物证的小型135相机的最大像距为50mm,其拍摄最小物距为500mm,此时物与像的大小比例为10:1(线性比例)。由于摄影镜头的分辨率(鉴别力)和胶片的分析力(解像力)具有一定的限度,当用底片高倍放大后,照片图像模糊粗糙,会损失物证的重要细微特征。从摄影成像公式推导,当物距I=像距=二倍焦距(2f)时,,此时像高y’与物高y相等:y’=y,即为实物大照相。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是:在镜头与机身之间加入与镜头焦距相等长度的近摄接圈,使像距延长是2f;此时即可在2f距离上拍摄物证,获得实物大影像。也可以采用在镜头与机身之间加近摄皮腔的方法进行实物大照相。进行实物大照相应使用镜头可以从机身上卸下的小型相机,而且比反光式取景系统的操作方便。加用近摄接圈或近摄皮腔后,由于像距延长,到达底片上的光照强度减弱,所以应当延长曝光时间。

,即是说,实物大照相时的曝光时间应将不加接圈时测得的曝光时间乘以4;如普通照相时的曝光时间为1/60秒,在同等照相条件下实物大照相曝光时间为1/1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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