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8页(258字)
德国《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章程》第2章中规定,地区合作检查协会会员权利产生于协会章程及其宗旨。会员特别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协会大会及其专业联合会会员大会,在咨询和决议起草机构中参加工作。(2)根据本章程提出要求,召开特殊协会大会及其专业联合会委员会大会。(3)利用协会在任务范围内涉及的所有问题中的咨询和辅导工作。(4)使用理事会为会员创造的设施。(5)要求在法律或章程或协会机构决议确定的范围内进行预查。(6)要求每年理事会对结算年度内进行的工作作出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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