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开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8页(262字)

德国《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章程》第2章中规定:(1)由于重要原因,通过地区合作检查协会理事会决议可以开除会员,特别是失去获得会员资格条件,或伤害会员对理事会应尽义务或违背协会宗旨和利益时。(2)应在适当期限内使被开除会员有机会书面表示意见。(3)开除会员的决定应以挂号信通知有关会员。(4)被开除的会员在协会本结算年度结束前仍应交纳会费。(5)对于开除决定,在通知发出后一个月以内,允许向协会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不起拖延作用。在协会内部,协会工作委员会有最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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