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批给案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8页(320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112条规定,地段的批给及占用案卷的编制及办理,系由法律所规定赋予该等任务的政府机关进行。第113条规定:(1)地段批给及占用案卷得为平常的或特别的。(2)特别案卷系用于无偿批给、以准照占用及由本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况。(3)平常案卷系用于所有不属特别案卷的情况。第114条规定,批给或占用的案卷及其附件须根据补充法例所订定的表而缴付案卷费。第115条规定:(1)批给或占用的案卷及其附件免缴印花税。(2)但非政府机关的任何关系人的申请书及申驳书,其有关附件、批给证书及在登记局登记等除外。第116条规定,无偿批给的特别案卷,免缴印花税、案卷费及其他费用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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