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临时划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8页(268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83条规定,临时性划界系在地段周围掘坑及在每一角落放置规定标志,又或在确实批给对象的多角形边线上放置规定标志。第84条规定:(1)临时性划界系以申请人的资料为根据,并应遵守地段使用方案以及都市规划或对有关区域所核定地段或整幅地的分划计划。(2)倘对第三者的权利或所提出的使用经济情况有所需要时,应给予批给对象以另一形式或扩展。(3)所划界的地段,形形状尽可能属少边数的多角形,但以四边形为优先。(4)临时性划界应指出廊路及所批给地段上可能需要建立的其他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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