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入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8页(257字)

德国《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章程》第2章中规定:(1)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会员可以是注册的合作社,也可是完全或绝大部分属于注册合作社的企业,或为合作社服务的企业。(2)会员应将其所在地设在协会活动区内。(3)协会会员入会,须书面申请并由协会理事会决定接纳。如果理事会拒绝入会申请,应将此决定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拒绝通知,申请人可在拒绝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工作委员会提出要求,协会工作委员会在协会内部有最后决定权。(4)入会的同时也获得所属联邦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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