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土地公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2页(269字)

1830年,澳大利亚的英国殖民当局为制止大规模无偿占有土地的现象,颁布《戈德里奇土地条例》,决定以出售代替赐予,实行新的土地分配方式。该法规定,以商价出售土地;出售土地的收入,应完全用于移入移民的目的;土地不分好坏和位置如何,一律公开拍卖,最低价格为每亩5先令。该法生效后,英国于1840年成立的“殖民土地及海外移民委员会”为英王起草了澳大利亚公地处理办法的法案。该法案于1842年颁布后,公卖制被全澳大利亚采用,土地被划分为城区、郊区和乡区地段。根据规定,乡区最低地价定为每亩1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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