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农业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页(563字)
马来西亚1970年公布《新经济政策》,规定农业是该国战略重点之一,当局为此颁布一系列法律、法令。明确规定:(1)全国实行多样化和面向出口的方针,必须在抓粮食生产的同时,抓好出口经济作物的生产,种植业同林、牧、副、渔业同时发展。(2)必须集中全国人力、财力,重点建设农业综合发展区及后进地区。(3)既应鼓励外国投资,又应对其股权逐步加以限制。《外国投资法》规定,利用外资建设的新、老种植园与农业企业,必须把30%的股权保留给马来人收购;凡利用当地原料进行加工的工厂企业,本国人应持有70%的股份,产品100%外销的,可允许外资占股100%。(4)政府应不断增加对农业,特别是土地开发、橡胶翻种及水利建设的投资。(5)扶助小农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移民开荒法令规定,凡农民到指定山区伐林造田的,由国家提供生活津贴及年息6%的贷款,每户可分地4公顷,4/5应种橡胶树或油棕,其余可种粮食作物、果蔬;凡认真劳动10年,清偿国家债务的,可获得合法地契。还规定,凡进行橡胶树翻种的,每英亩定额补助300元-600元,20世纪70年代末增加到1200元;凡农户销售稻谷、烟草、橡胶等农副产品的,国家给予最低价格保护价,如低于保护价,政府给予补贴,使种植者不受损失,高于保护价的,归农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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