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页(314字)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经审查,决定予以撤回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当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书函后,经过审查,发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具有免除刑罚的情节,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从而终结诉讼活动。另外,当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又发现了新的罪行,或原起诉书遗漏了同案犯或错定了罪名时,需要将原起诉书加以修改或重新制作,也可以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撤回起诉决定书的内容一般包括:送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原起诉书的制作时间、编号、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需要撤回的理由、法律根据,并且要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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