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页(344字)

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期间,发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撤销起诉的诉讼活动。撤回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行使。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在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发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具有免除刑罚的情节,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如果发现上述情况属实,可以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终止诉讼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就应决定开庭审理,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