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页(530字)

英美证据法中的术语。证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言不是就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陈述,而是就从他人处听来的事实进行陈述。英美证据法规定,原则上传闻不得作为证据采用。原因有以下几点:①对方当事人没有机会对原陈述人的陈述进行反询问,无法审查证言的真实性;②原陈述人陈述案件事实时,未经当庭宣誓,缺乏说真话的良心基础;③陪审团和法官无法观察原陈述人陈述时的表情,不易判断其可信性;④原陈述被误传或被伪造修改的危险性极大。传闻仅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采用:如杀人案的被害人关于其死亡情况的临终陈述;在陈述令人惊讶的事件或情形时,由于受此事件或情形的刺激,陈述人处于十分激动的紧张状态中的陈述;以诊断并治疗疾病为目的所作的陈述;第三方作出的反对某人利益的陈述;说明陈述人意志状态的陈述;可以证明争议事实的正规的日常工作记录和官方记录;先前的有罪判决;为使证人恢复记忆并正确表述所知情形而宣读记录的内容;为认定出生、死亡日期、年龄、婚姻状况等情况而提供的个人或家庭的历史情况等。此属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由于受英美法的影响,对于传闻证据的采用与英美法系国家基本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对传闻证据的采用,一般未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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