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22页(318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于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8号)通知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为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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