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31页(796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其记载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合法,能够满足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需要,满足税务机关的稽核检查需要。为此,税法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企业必须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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