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防沙地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4页(414字)
韩国《防沙事业法》第14条规定:(1)在防沙地内未经山林厅长许可,不得有采伐树木、竹子,挖掘或采取土石、小草、树根、草根、树枝、落叶、松脂、树皮,放牧家畜,开垦及其他损毁、移动防沙设施和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2)山林厅长接到依前项规定的许可申请时,除认为其申请内容有碍于达到指定防沙地的目的之外,须给予许可。《防沙事业法施行令》第11条规定:(1)拟依据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就防沙地内的木竹之采伐等行为而取得山林厅长之许可者,须将记载下列事项的许可申请书向山林厅长提出之:防沙地的所在处及面积;拟取得许可之行为的类别、土地面积或数量;拟取得许可之行为的期限;拟取得许可之事由。(2)山林厅长在第1项规定之许可申请内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时,可依据法第14条第2项规定给予许可;受害木的采伐;抚育;山林经营用林道或防火线的设置;砍伐妨碍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公共目的进行测量的立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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