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1页(1726字)

《美国联邦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是,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均不受政府的剥夺。正当程序按其性质可分为两个方面,即实体上的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上的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前者是对联邦和各州政府部门立法权的一种限制,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而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后者则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要求国家用来解决纠纷的程序必须是公正的,即任何人在其生命、自由或财产被剥夺以前,必须有获得充分而有效的辩护的机会,能够及时获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获得由一个中立无偏的法庭的公正审判,等等。通常意义上的正当程序主要是指程序上的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原则产生于英国古老的普通法之中,后在美国法中得到继承和发展。早在1215年,英格兰国王颁布的《大宪章》(Magna Carta)第39条即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这一原则:“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剥夺生命等措施。1355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在其颁布的一项律令中明确要求:“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处死。”《美国联邦宪法》前10条修正案为受政府机构追究法律责任的人确立了一系列程序权利和保障,其中第5条修正案要求联邦司法机构:在对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进行剥夺以前,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该法第14条修正案则对各州司法机构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但是,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司法机构,尤其是各州司法机构中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领导了被法律史学家称为“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刑事司法改革,通过一系列着名的判例,将联邦宪法前10条修正案确立的被告人的各项权利保障,以正当法律程序的名义普遍适用于各州。目前,正当程序原则已成为英美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之一。

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起初,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证被告人接受陪审团裁判的权利,后来其适用范围得到扩大:任何人在其个人权益遭到国家剥夺时,应当享有被告知起诉内容和理由、陈述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实际上,正当程序原则所表达和体现的基本观念就是程序正义。所谓程序正义,是指国家实施法律的过程本身必须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即确保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其被国家机构追究法律责任以前,能够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与起诉者进行平等的理性对抗,对裁判者的结论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程序正义所要求的是法律实施过程本身的公正,而不是裁判结论的正确;只要法律程序本身符合正义的标准,由这种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也就被视为是公正、合理的。正因为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剥夺公民基本权益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它在英美法中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屏障。

与程序正义观念有着密切联系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英美法中得以产生和发展,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陪审团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对抗式诉讼结构;先例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首先,在由一般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担任事实问题的裁判者的情况下,裁判结果是否客观真实无从检验,而只能由程序过程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公正性和妥当性,使程序问题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其次,作为法律适用原理的先例拘束原则,其前提在于当事人尽量发现并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服法官予以采用。这样,辩论的技术和过程就具有主观重要的意义。最后,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的衡平法,必须由法官考虑各种事实情况,然后才能作出适当的决定。但保证结果正确的依然是程序。因此,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并没有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而在符合公正性、合理性标准的程序中产生的裁判结果则能够为人们所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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