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籍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1页(375字)

法国的地籍管理主要是地籍测量和地产的税收估价。早在1807年9月15日法国颁布地籍管理法令,决定建立国家地籍管理局,并对其任务作出规定。该局根据法律要求,从1808年到1850年,绘制全国所有市镇当时所辖范围内的小块土地平面图,并对所有地产逐块进行标识、测量、计算面积及被征税人。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法国进行地籍管理改革,于1930年、1955年、1959年、1974年颁布法令,规定:在不动产产权公布时,应与地籍册上的地产相符;地籍图应随产权转移必须及时加以更新;地籍中的出租价值应作为住宅税的基数及部分职业税的基数;通过改进地籍文件质量来完善地方税的课税基数。还规定:国家地籍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征税,隶属于经济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地方政府中,设立大区地籍管理处、省土地管理处、基层地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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