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6页(560字)

荷兰于1904年12月30日颁布实施《灌溉法》,其中对漫灌作出具体规定,利用漫灌处理污水,须经省政府批准。关于地下水管理,1954年政府颁布条例和法令。其中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控制地下水的抽取。工业企业抽取地下水,须取得许可证。无论家庭用水,还是农场、工业企业用水,都要测量引用水量。还规定,若有权使用某一地块,则有权利用该地块范围内的地下水,但不得超过危害他人财产的限度。另外,政府还于1970年颁布《关于防止水资源污染的法规》。1977年颁布《关于防止由海水和废料污染水资源的法规》,还颁布了《海水净化法》、《地下水净化法》等。关于管理机构,根据水法律授权,建立国家水管理总理事会。该理事会由公共工程总监领导,农业渔业部、经济事务部、交通公共工程部和公共卫生部的代表参加。该机构负责编制全国水资源供需计划,提出满足用水需求措施。水法律还规定,在交通公共工程部内设立国家水管理与公共工程机构,负责大河、渠道和海湾的管理,监督全国水资源管理和工程任务执行情况。建立水利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维修堤坝,监督用水和水质保护,协调土地和水的关系。委员会由土地所有者的代表组成,重要的水管会领导成员由政府任命。每个水管会制定自己的章程,明确权利和义务。章程须经中央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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