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6页(521字)

瑞士水法建设完备。各州有权决定有关公共水权的管理准则。按照1916年《水能利用法》规定,未确定私有财产权的湖泊、河流、小溪和渠道均视为公共水道。已确定为私有财产的,但已由州当局收归公有的也视为公共水道。1955年颁布《水质保护法》,对私有水道和公共水道分别作出规定,要求都必须实行水质保护规则。国家立法侧重限制私人水权。根据水法律规定,冰川水源不属于私有财产。瑞士民法把地下水与水源划归一起,联邦法院承认这种划分方法只适用于小型地下水流域,大型地下水流域或地下河则服从各州有关地面水道的公法。另外,民法规定,若私有土地被公有水淹没,则地产权将失去效力,土地所有者必须把自己的产权让与水权所有者。1988年,瑞士对原有《水域保护法》进行修订,决定减少发电引用水量,增加下游河流环境保护所需水量。瑞士十分重视境内大坝安全管理。联邦政府于1957年6月颁布《大坝管理法》,明确规定,大坝和水库安全由交通通讯能源部负责。该部下设联邦水管理局,负责大坝安全全面管理。联邦水管理局有权审查所有工程的最终设计,并负责检查和保护已建大坝安全运行。法律还规定,对重要大坝建立报警系统,以保障大坝下游居民安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