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特定地域综合开发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页(346字)

韩国1986年《促进特定地域综合开发特别措施法》第47条规定:(1)事业施行者在支给土地等的收买价款或者其他补偿金时,在存在没有进行所有权的转移注册或保存注册的土地等的情况下,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对于区厅长、市长或邑、面长确认的正当权利者,可支给补偿金。(2)接到依据第1项规定的确认书发给申请的区厅长、市长或邑、面长,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在30日期间公告该事实后,须发给补偿金。(3)对于依据第2项规定的公告内容有异议者,在第2项的公告期间内,可以文书向区厅长、市长或邑、面长提出不服从的事由。(4)区厅长、市长或邑、面长在存在依据第3项规定的异议申请时,自接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在20日之内调查、确认事实后,发给确认书或者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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