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农牧场发展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页(248字)

美国《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规定,政府应当实施新农牧场主发展计划,为开展新农牧场主(经营农牧场10年或10年以下的)培训、教育、技能拓展和技术援助服务的机构提供经费支持。经费可用于资助新农牧场主拜师、咨询、购买土地、制订革新发展战略、申请贷款、信息处理、进修、培训、实习、环境资源保护等。其他农牧民也可自愿参与。申请机构需提供25%的配套资金。预留25%的资金优先用于资源匮乏的新农牧场主、社会劣势群体和希望成为农牧场主的农业雇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