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水源涵养林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8页(487字)

所罗门群岛《森林和木材法》第14条规定,在高级地方官员宣布某一地区为水源涵养林之前:(1)应以充分的理由向受影响的人们说明其目的,以便引起他们的注意;(2)应使这些人有机会对此发表意见;(3)并对这些人们提出的下列问题加以说明:在宣布该区为水源涵养林之前,该地区所享受的权力和这些权力的范围;在不损害控制林的前提下,这些权力能在什么范围内行使;在这些权力不能行使的情况下,将给予什么合理的替换安排或赔偿。在第13条规定的声明颁布一个月内,对上述禁止使用的权力应给予安排或赔偿。第15条规定:(1)在控制林内,禁止行使其权力的个人,如对替换安排和赔偿持有异议时,在控制林宣布后,3个月内,可向地方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作出公正裁决。(2)被告人或起诉人如对地方法院的裁决有异议,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裁决有错误。在地方法院的裁决作出后两个月内,可向高级法院上诉。(3)高级法院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法院的裁决是错误的,然后作出他认为是公正的裁决。(4)高级法院的裁决和地方法院依据本章条款的裁决,系最终裁决,不得对诉讼持有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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