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森林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8页(314字)

乌拉圭1987年《森林法》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有偏见的森林保护;要求人们进行无财政鼓励的植树造林;除限定地区外,禁止砍伐保护林或其他自然林;不经允许禁止划分授权的造林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土地管理机构有权没收保护林;所有者、管理者有责任预告林病或害虫;森林主人应按照林业部和森林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疾病和害虫作斗争;必须颁布防火措施;必须规定防火线;有责任预防火灾及任何违反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为植物健康和防火措施可以获得财政补贴;森林服务机构应帮助防火和与火灾斗争的森林主人成立联合组织;违反上述规定者应按要求支付赔偿,并对国家森林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森林法》的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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