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特别用水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0页(320字)

日本《河川法》第70.2规定:(1)河川管理者对于以确保供水为目的为改善河流状况而进行联系两条以上河川的河川工程、排除河水产生的公害、或减轻公害而新建专用设施、或扩大河水占用者实施河川工程所需的经费以及由于设置该河川工程而发生的河川管理设施的管理费,可以在该“特别用水者”承认的受益限度内由特别用水者承担一部分费用。(2)河川管理者在实施第(1)项的河川工程时,必须根据政令的规定事先与有关的行政机构长官协商,并听取与一级河川有联系的有关都道府县知事、与二级河川有联系的有关市町村长的意见。该项工程所需费用以及由于设置该工程而发生的河川管理设施管理所需的费用承担必须得到特别用水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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