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0页(1293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认为会计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申请要求复查鉴定,并经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同意重新聘请或者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委派具有高级审计师技术职务的人,对原会计鉴定进行复验审查的法律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未作具体规定,但根据第4条和第31条第1款第6项和第2款的规定精神,当事人有权对会计鉴定申请复核。

会计鉴定复核程序①申请是会计鉴定复核必经程序,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复核程序不能开始。有资格申请复核的人应是会计鉴定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即涉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提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书面提出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证据和证据线索负法律责任。②审批。司法会计鉴定义务主体提出复核申请后,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认真细致审查,对应作复核鉴定的立即批复,并聘请或者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委托高级审计师复核。对不批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或办案人员,应实事求是确保司法公正,对应获批准复核而未批准造成错案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批准复核的,应向复核承办人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提供原鉴定结论正本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要求和任务,并承担对工作要求和任务交待不清的责任。③审核。被聘请或者被委托的审计师事务所承办人,应及时准确地完成案件管辖司法机关委办的工作任务,如有问题应提前声明,提前解决。复核承办人应对复核结论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④复审终结报告。会计鉴定复核人员经过审查验证后,应对原会计鉴定作出评价,写成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及承办人名章及验缝印,交原聘请或委托的司法机关签收。复审终结报告语言应明确,不得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构词概念清晰准确。复核结论确认后应予论证并举出证据。对原会计鉴定书应制成副本作为依据存查,正本归还原提交的司法机关。

对司法会计鉴定的会审 当案情特别复杂,虽经复核鉴定仍有争议而不能完全确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以单纯会计手段作出结论而必须借助于政策、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作出正确判断时,可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报请主管上级批准,邀请有关方面高层次的专业人员对提交鉴定的资料进行集体审核与研究,形成最有权威的鉴定意见,此即“会审”制度。会审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定性不确切,报请主管上级批准实施的法律行为。参加会审的人员应是政策、法律方面的专家、教授或副教授、研究员和副研究员。会审后应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整理成书面报告,呈主管机关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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