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0页(588字)

会计主体和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在会计鉴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三部分组成: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每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至少有两个以上主体参与,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人(义务主体)。司法会计鉴定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为管辖案件的司法机关和被委托或者被聘请承担会计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义务主体为司法会计鉴定后,最终承担法律后果的人,包括被鉴定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②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指行为,即会计活动。③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会计鉴定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司法会计鉴定的权利,主要是调查权、检验权、强制权。其义务主要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自动履行。

司法会计鉴定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变更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主要发生在以下四种场合:①案件管辖的移送。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改变或者追加、减少,使案件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动。③构成会计鉴定法律关系的事实的变化。④法律规范的修改、变化,引起会计鉴定法律适用的改变。法律关系的消灭,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发生在会计鉴定的终结、案件被撤诉、撤销或者终结执行等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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