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19页(564字)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承办的会计鉴定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审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依据、计算程序、公式、记录、说明、备注等资料应当妥为保管和建立备查的制度。司法会计鉴定档案,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作到安全有序、使用方便,并应建立严格的借阅、登记制度,严防丢失。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会计档案保存分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司法会计鉴定档案与案件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应参考追诉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并兼顾审级,确定其保存期。刑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档案的保存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应永久保存;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应保存20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保存15年以上。涉及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档案,应保存2年以上5年以下。司法会计鉴定档案的保管,对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有权重审、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如果这些案件涉及到会计鉴定问题,那么会计鉴定档案的保管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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