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地私有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1页(270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8条规定:(1)对于属农业生产合作社资产的土地,依照本法转为私人所有,通过重新承认或给予的方式确定土地私有权。(2)带土地入社的合作社员和被合作社以任何形式接管土地的人,依据民法规定属于以上两种人的继承人的人,以及没有带地入社的农业社社员及其他某些特定的人,均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权利。(3)根据申请,确立所有权并发放所有权证书,分得土地面积的最低限额,按耕地计算,为每人最少0.5公顷,每户最多10公顷。(4)所谓一户系指夫妇以及未婚并与父母一起生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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