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占有转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6页(277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922条规定:(1)经交付物本身或使受让人得以实际支配物后,占有转移。(2)一旦受让人依原占有人之意志可实际支配物时,物的交付即告完成。第923条规定,物的交付,占有人虽不在场,但经将物交付给受让人或其代理人,亦得完成。第924条规定:(1)第三人或让与人本人因特殊的权利关系应继续占有让与物时,占有的转移得不经交付让与物而完成。(2)前款的占有转移,在让与人通知第三人让与之事后,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3)基于对让与人得拒绝返还的同一原因,第三人始得拒绝向受让人交付让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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