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土改县级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0页(183字)

缅甸《土地国有法》第15条规定,总统可以在自己认为必要的县指定县土地委员会,并且为了实施本法各项规定,可以授予该委员会以下全部或某项权力:(1)按条例规定筹备选举乡村或街区土地委员会。(2)对乡村或街区土地委员会进行一般的指导。(3)对乡村或街区土地委员会进行一般的监督管理。(4)总统制定的条例所授予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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