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森林永久保护范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8页(257字)
巴西《森林法》第3条规定,由行政法规宣布为以下用途的森林和其他自然植被,亦属于永久保护范围:(1)防止水土流失;(2)固定沙丘;(3)公路、铁路两侧的防护林;(4)军事当局认为有助于保卫领土的;(5)风景保护区、有科学价值或历史意义的地区;(6)濒危动物栖息地和濒危植物生长地;(7)为保持林区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环境;(8)为确保公共福利而应保留的。第1款在施工、执行计划、活动或公共社会利益计划所必需,应全部或部分撤销对森林的永久保护时,必须事先经联邦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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